內地 遺產 繼承 收費 - An Over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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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過本所的關聯律所廣東港島律師事務所,本所律師在內地代表客戶在法院進行遺產繼承訴訟。

如果死者是香港居民,一般情況下,建議先辦理香港繼承承辦,取得遺產承辦書,然後在辦理內地繼承。這樣可以免於在繼承內地遺產的程序中進行遺囑查詢。

香港居民辦理內地動產繼承時,需準備以下文件並完成公證認證: 死亡證明:需經香港高等法院加蓋「轉遞專用章」並由中國委託公證人(香港)進行公證 親屬關係證明: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等,需經公證並附中文譯本 遺囑正本(如有):須經內地公證處確認符合《繼承法》形式要件 放棄繼承聲明書(若其他繼承人放棄權利):需公證並明確標示放棄動產繼承範圍 特別注意:所有香港出具的文件必須經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辦理轉遞手續,方可在內地具法律效力。 實務操作:向內地公證處申請繼承權證明

目前內地尚未開徵遺產稅,但需注意: 潛在稅務成本:若繼承動產為股權、藝術品等,未來轉讓可能產生資本利得稅 香港稅務申報:根據香港《稅務條例》,境外遺產收入原則上無需繳稅,但若繼承後產生收益(如租金)需申報 專家提醒:可考慮設立信託或提前進行資產分配,降低跨境稅務風險。 高風險情境:繼承糾紛與訴訟應對

繼承房產,或物業,過程中遺產代理人不得代為轉按 / 加按,物業成功由身故者轉名至繼承人後,未能事前交代清楚遺囑,承繼物業,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以至配偶的家人。 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文件:《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身份證明(復印件)、房地產權證書(原件)、繼承權公證文書或者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原件) 契稅完稅憑證(原件)。 將遺產分發予所有相關受益人之前,遺囑執行人 / 遺產管理人需要先安排支付死者的債項、葬禮費用及其他處理遺產的費用。 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須負責擬備財物清單,擬備清單的方法,就是逐處去搜查及確定死者的所有個人財物。 有關清單會列於遺產的資產及負債清單並呈交遺產承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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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較年長的配偶之遺產通常會先傳給較年輕的配偶,而後者的遺產會根據法律作進一步處理。

持久授權書與一般授權書不同,當客戶失去心智後,一般授權書就會失效,但持久授權書則會繼續有效。

如內地房產的戶主有訂立遺囑,一般會按照遺囑指示,將其遺產由指定人承繼。如沒有訂立遺囑,則會按照繼承法所列明,以法定繼承人的先後順序處理遺產承繼事宜。根據相關法例,法定繼承人的順序排列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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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中心可設於大綱圖規劃作“商業”、“工業”、“ 其他指定用途(商貿)”、“其他指定用途(工業邨)”及“其他指定用途(混合用途)”用途的土地。 另一種方式是通過購入或租用商業大廈及公開市場上的商業樓宇或其他土地或樓面做數據中心之用,但是即便如此,仍需確定相關地契中的土地用途限制是否允許該大廈用作數據中心。 除了以上原則,不動產的權益亦可能受默示信託原則,逆權管有原則,或其他情況影響。 正文提及的三個原則為較常見的情況,而非全部情況。

如想按照自己的意願來處理在香港的遺產,那就需要訂立遺囑(平安紙)了。 在一國兩制法律背景下,不論是香港人或內地人,居籍是香港或內地,都需注意在香港的財產管理及承傳方法。 根據香港法律,當不幸身故或失去心智(例如患上認知障礙症或其他重病而神志不清)時,當事人便不能夠再親自管理自己的財務了。

香港遺產承辦律師: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問題 作為在香港和中國內地兩地跨境執業的律師,我經常會遇到中港跨境遺產繼承的法律 事務。比較常見的有兩種:一種是中國內地居民過世後,其在香港的銀行留有資金或股票,或在香港有房產,這些在香港的資產需要在香港辦理遺產繼承。另外一種情況是香港居民過世後,他在內地留有房產或在銀行留有資金,他的內地的資產需要在內地辦理遺產繼承。

按照中國內地《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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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代為辦理繼承權公證,協助客戶與具有中國司法部委託公證人資格的香港律師聯繫,辦理有關香港文件的見證,實現一條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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